案情简介:受害人李某,女,61岁。2007年4月9日,李某步行回家至小区门口横穿马路时,遇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(后座带其母马某),李某倒地疼痛难忍,无法站立行走。张某母子未报警即打的送李某到医院检查,并为她缴纳了检查费。经拍片检查,李某为右腿股骨颈骨折,被迫住院治疗,后鉴定为十级伤残。得知检查结果的当晚,张某母子不知所踪。由于李某是在家门口出事,其女儿很快得到消息并报了警。经目击群众提供线索找到了张某母子,但张某母子矢口否认撞到李某,送医院是学雷锋、助人为乐,拒绝承担任何责任。由于现场没有保留,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,下发通知双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。在这种情况下,诉讼成了李某唯一的选择。
李某儿子找到了本律师,听他详细地介绍了案情,并与其一起走访了目击证人进行取证,接受李某委托,将本案起诉到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。本案中,没有报警导致责任无法认定的责任在被告,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被告承担全责,但被告压根不承认撞到原告,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这一点。原告有三名证人能够基本证实被告撞伤原告,但被告也提供三名证人提出了反证。同时,被告甚至提供所在基层组织和单位的证明说明其一贯表现良好,曾经有助人为乐的经历。因此,本案的难度可想而知。由于本案被告有利证据的缺乏,律师把重点放在对证人的质证和对被告的诘问上,庭前进行了精心、充分的准备,力争有所突破。开庭时,律师对被告的证人进行了多角度、多层次的质证,证人在丝丝入扣的问题面前进退失据,前后自相矛盾,甚至主动说出与被告原来认识的事实,让被告的证据证明力大打折扣。在原被告相互发问环节,律师有针对性地设计了几十个问题,让被告顾此失彼、数度张口结舌,根本无法自圆其说。应该说,正是律师对证人和被告的诘问,从而揭示了案件事实,最大限度地影响了法官的自由心证,为本案的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。最后,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判决被告赔偿原告8万余元,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。